26.3.3有以下情形之一,且未造成后果的,給予警告,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:
(1)經教育態(tài)度惡劣,拒不改正的;
(2)拒絕配合執(zhí)法調查的;
(3)屬于再犯的。
26.3.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給予警告,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:
(1)屢教不改,出現三次或以上累犯的;
(2)造成事故或后果的;
(3)有其它嚴重違法情節(jié)的。
26.3.5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7.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
27.1處罰種類:警告、罰款
27.2處罰依據:同26.2
27.3自由裁量標準:同26.3
28.隱瞞有關情況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防雷資質認定、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
28.1處罰種類:警告
28.2處罰依據:
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、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,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,并給予警告。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。
28.3自由裁量標準:
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,并給予警告。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。
29.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資質、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
29.1處罰種類:警告、罰款
29.2處罰依據:
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、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,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,可以處30000元以下罰款;已取得資質、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,撤銷其許可證書;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9.3自由裁量標準:
29.3.1經教育態(tài)度誠懇,能認識到錯誤并作出書面保證的,給予警告,并視情況直接撤消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撤消相應許可證書。
29.3.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給予警告,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,同時視情況直接撤消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撤消相應許可證書,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:
(1)經教育態(tài)度惡劣,拒不改正的;
(2)拒絕配合執(zhí)法調查的;
(3)屬于再犯的。
29.3.3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0.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行政區(qū)域外防雷工程的
30.1處罰種類:警告、罰款,吊銷資質、資格
30.2處罰依據:
《防雷工程專業(yè)資質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處30000元以下罰款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……;(二)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行政區(qū)域外防雷工程的;(三)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;……。
《浙江省氣象條例》第四十四條 從事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、施工、檢測的單位和個人,違反有關規(guī)范和標準的,按照國家和省規(guī)定處罰;情節(jié)嚴重的,原發(fā)證機關可吊銷其資質、資格。
30.3自由裁量標準:
30.3.1經教育態(tài)度誠懇,能立即改正錯誤,且未造成后果的,免于處罰。
30.3.2經教育未立即改正或無法改正,但能積極配合執(zhí)法調查,事后認識到錯誤作出書面保證,且未造成后果的,給予警告。
30.3.3有以下情形之一,且未造成后果的,給予警告,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:
(1)經教育態(tài)度惡劣,拒不改正的;
(2)拒絕配合執(zhí)法調查的;
(3)屬于再犯的。
30.3.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給予警告,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,同時建議原發(fā)證機關吊銷其資質、資格:
(1)屢教不改,出現三次或以上累犯的;
(2)造成事故或后果的;
(3)有其它嚴重違法情節(jié)的。
30.3.5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1.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
31.1處罰種類:警告、罰款,吊銷資質、資格
31.2處罰依據:同30.2
31.3自由裁量標準:同30.3
32.未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審核、竣工驗收和檢測檔案納入建設檔案
32.1處罰種類:罰款
32.2處罰依據:
《浙江省氣象條例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未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審核、竣工驗收和檢測檔案納入建設檔案的,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32.3自由裁量標準:
32.3.1經教育態(tài)度誠懇,能立即改正錯誤的,免于處罰。
32.3.2經教育未立即改正或無法改正的,但能積極配合執(zhí)法調查,事后認識到錯誤作出書面保證的,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
32.3.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:
(1)經教育態(tài)度惡劣,拒不改正的;
(2)拒絕配合執(zhí)法調查的;
(3)屬于再犯的;
(4)有其它嚴重違法情節(jié)的。
33.侵占、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
33.1處罰種類:罰款
33.2處罰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(一)侵占、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;(二)在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活動的。在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保護范圍內,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,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(guī)劃法》或者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處罰。
《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和設施保護辦法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(一)侵占、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、設備和傳輸設施的;(二)在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的;(三)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;(四)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(huán)境和設施的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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